建立一个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之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是社会持续不断发展的重要举措。顾名思义:“学习型社会”就是指参与社会运行与创造的各类主体,始终保持不断学习的状态,始终以学习促进创新,淘汰陈旧与落后,保持开放与进取的社会动力。
“学习型社会”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哈钦斯于20世纪60年代末提出来的,紧接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向学习化社会前进”的目标。1994年11月和1997年3月分别在意大利罗马和加拿大渥太华召开了两次世界终身学习会议,都提出了“终身学习是21世纪的生存概念”的思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强调指出,未来社会应该是“学习化社会”,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位公民都可以自由地取得学习、训练和培养自己的各种手段。教育不再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义务,而应该成为公民对社会的一种自觉的责任。美国的卡内基高等教育委员会也提出了“走向学习化社会“(Toward a Learning Society)的报告书,认为学习化社会不是简单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社会行为,与其说它是一种教育概念,不如说它是一种生活方式。因此,构建“学习型社会”,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要成为第一推动力;政府应建立一个机构,统筹、规划、启动“学习型社会”的建设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指导、管理和保障“学习型社会”的各项创造工作,以保证“学习型社会”建设有序、高效、健康、持续地发展。
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实施“学习型社会”的过程中,政府除尽可能地创造条件外,如发达的信息和知识的传播手段、开放互动的学习制度、人力资源的深度开发、激励创新的体制和氛围、不断超越原有的观念和结构等,尤为重要的是将终身学习法制化、体系化。美国早在1976年修订高等教育法时,就以专门的部分规定了终身学习的内容,随后颁布了“终身学习法”;日本1990年颁布了“终身学习振兴法”,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实施体系;此外,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分别于1999年和2002年5月通过了相关法律;德国虽然没有专门立法,但在宪法中有终身教育的条款。由此可见,尽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终身学习促进法”,不仅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也是“学习型社会”对法制的呼唤。只有切实加强了组织领导,建立了完备的法规和制度,才能在全社会积极营造一种全民学习的浓厚氛围,不断强化广大干部和民众的教育需求,建立满足各类社会群体求知、求技、求能力提高的新机制,构筑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化学习教育体系。
我深信,“终身学习促进法”的制定和颁布必将有力地推进我国“学习型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一个创建学习型城市、学习型社区、学习型政府、学习型企业、学习型家庭的活动将会在神州大地蓬勃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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