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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以宁等专家学者谈《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从第一次审议开始就引起广泛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私人办学能否“盈利”、民办学校的资产归属、民办学校能否与公办学校平起平坐、“民工学校”的前途等。
草案在一次审议稿中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提取的费用后,办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经过两次审议后,在提交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审议稿改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安排适当经费,对出资人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给予适当的补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说:“《教育法》规定教育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我们必须区分两个概念,一个是教育的性质,教育应是非盈利性的。另一个概念是办学结果,办学结果有了结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盈利性的。民办教育,如果精打细算,开源节流,会有盈利的结果,但不能把它的性质和经营结果混为一谈。我个人也曾经在一次座谈会上说,人不是以吃饭为目的,但人不能不吃饭。教育机构要实现自己的社会功能,首先要能够生存下去,要有一定发展,就应该允许盈利。如果任何教育机构的成立都意味着投资人或捐资人自己或者别人必须对该教育机构承担永久的经济义务以维持其运转,除了国家之外,这恐怕是即使陈嘉庚再世,也无法承担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俊亮建议将这个草案提出的“适当的补偿”提法恢复到以前的“合理回报”。
一位匿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说,“人们把钱存在银行里,银行尚且要付利息,即使是国家向出资人借钱办学校,也要支付利息。为了吸引民间资金办学,规定给予合理回报是说得过去的”。
对于民办学校终止时的剩余财产的处理问题,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多数委员认为此项规定过于苛刻。
一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按照草案规定,剩余财产不能按照出资人在学校资产中占有多少产权,退还他应得的部分,而全部充公了。这个规定把现在的投资办学当成了捐资办学,不利于调动出资人的积极性。
管理者·专家篇
蒋超文
广东省教育促进会民办教育委员会常务副会长。
“我对《促法》的最大期望是在民间得到普遍的认同,在相关行政部门、主管部门那里得到良好的贯彻和落实。一句话,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 变化苗头
法律地位的提升促使社会地位的提升
“《促法》的全面实施,至少将给中国民办教育带来如下变化:一、和公办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二、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学生的文凭不再受歧视,在就业市场更具竞争力,教师的待遇会大幅度提高。三、灵活的管理机制更能发挥到极致,更具有创造性。四、更容易融集到社会资本、民间资本。以上变化将使得国内民办教育发展走上有序轨道,在公众的面前更具公信度。”
民教现状
发展缓慢,前景不错
“我始终认为《促法》是否能够贯彻得好,首要问题不在民办教育机构那里,而是在主管部门那里。只有当《促法》这一政策在主管部门那里得到很好的吸收、共识、贯彻、落实,那么,《促法》对国内民办教育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不用怀疑的。
遗憾的是,我们的一些主管部门对《促法》并不是学习得很透彻,并不能达成共识,一些主管部门在对待民办教育时,一再强调要加强管理,但却忽视了政策扶植。
从目前广东的民办教育发展的情况来看,还是差强人意,和‘经济大省’的身份是不相匹配的,与浙江省、陕西省、山东省等地的民办教育相比,广东省的民办教育发展速度稍慢,但从强大的民间资本、宽松的政策环境来看,广东的民办教育前景还是不错的。”
期望理由
有法律保障,就有发展空间
“民办教育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一出现就不可避免要直面市场。它要得到有序的发展就有良好的竞争机制、竞争环境,而这一切全有赖于一套健全的游戏规则的出现。
现在,《促法》出台了,民办教育同公办教育有了平等的法律地位,再也不是‘二奶的儿子’。现在就看《促法》能不能真正为民办教育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法律环境,使得民办教育机构灵活的机制更具创造力和表现力。在长时间的调研、酝酿后出台的《促法》、《草案》其公正性、权威性一旦得到体现,国内民办教育的发展空间无疑会更加开阔。”
周树廉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教育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南奥实验学校校长。
“《促法》的全面实施着实是中国教育的一大喜事,它第一次真正认可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为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带来政策依据。在《促法》即将全面实施的时候,作为业界人士,本人希望在《促法》全面实施后,无论是主管部门还是民办教育机构自身,都能切实依照《促法》来办事,让它成为国内民办教育的‘发展催化剂’和‘行为标尺’。”
□ 变化苗头
激发公办教育参加竞争促使出现教育“巨鳄”
“《促法》将直接带来的变化是:公办教育机构不再养尊处优,而是更有危机感、服务意识了;另外,国内可能会出现一些实力强大、口碑和效益都非常不错的大型教育集团。”
从上世纪80年代初,民间资本进入夜校和修理类培训班,到本世纪初,在学前婴幼儿教育、义务教育的贵族学校、职业学校、高等教育学校(院校/大学)、工商类管理硕士进修学校/院校,民间资本全方位地进入了国民教育体系,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促法》草案出台,势必将激发民办教育出现教育“巨鳄”。
民教现状
外部政策环境不明朗,内部竞争环境混乱
“目前的国内民办教育,在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问题。外部环境方面,由于相关的政策还不是十分明朗,造成主管部门信心不是十分充足,在某些政策细节方面,还存在着以前政策和现在的《促法》相抵触的情况。例如,‘义务教育’和‘合理回报’方面。另外,由于政策的不明朗,直接造成一些投资方对投资民办教育仍抱观望的状态,一方面,他们深知要得到大量的‘回报’,需要大量的投入;另一方面,他们怀疑大量的投入后,是否真的能带来‘合理’的‘回报’。说到底,就是对《促法》的信心还不是很大,这使得民办教育机构很多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内部环境方面,由于没有相对的政策、法规出台,市场缺乏相应的监管体系,造成业界内部恶性竞争、混乱无序的情况颇为严重,这又大大打击了中国民办教育的公信力,阻止了它的高速发展。”
期望理由
《促法》将使民办教育真正市场化
“在《促法》尚未出台之前,国内民办教育机构是‘摸着石头过河’,中国的民办教育将何去何从,大家还持保留看法,对于资本方来说,他们决不会贸然挥斥巨资进行投资;对于民办教育机构来说,它们每走一步都是战战兢兢,生怕行差踏错。于是,滚动办学是以前国内民办教育机构最常见也最理智的发展路子。现在不同了,《促法》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放到和公办教育一样的高度,并明确提出允许‘合理回报’。这也意味着决策者看到民办教育的真正出路还是市场化。在明确的政策环境下,摆在大家面前的机会均等,就看谁更有能耐了,于是,投资者的底气更足了,以前是滚动办学,现在可能就是融资办学、贷款办学;对于民办教育机构来说,合法地位得到保障,其灵活机动的体制和高效精简的作风,就更有用武之地了。所以说,《促法》是符合教育规律的法规,是使中国民办教育真正走进市场并最终获得高速发展的卖点。”
民校投资者
侯德富
私立华联大学校长
华联的侯德富校长对“合理回报”感触很深,他说:“《促法》出台,使民校有法可依,有了明确的办学条例。关于‘合理回报’,我认为民校是一项智力投资,有回报,但要以培养人才、回报社会为重心。对于商业运作高等教育,我表示怀疑。”
□ 变化苗头
出现优胜劣汰
“合理回报”能够体现不同的人在办学理念上的分歧,有些人是为了盈利,有些人是为了回报社会。办学校是长线投资,风险小,挣钱多,再加上政策支持,既吸引了不少出于商业目地投资民校的人,也吸引了很多出于公益目的集资办学的人。侯校长认为,不管什么学校,关键是要把学校办好,《促法》对回报进行合理规范,有利于将纯粹以盈利为目的、不致力于办学的民校淘汰出去;而公益先行更是防止了私分和腐败的发生,有利于充实教学的配套设施,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办学市场的良性循环。此外,合理回报在规范政府行为上也有积极的意义。
民教现状
靠办学投机赚钱的不少
《促法》使得“合理回报”的概念浮出水面,民校盈利也变得更加理直气壮。盈利当然无可厚非,但如果金钱至上,就不能不让人质疑它的办学质量。毕竟中国的教育主要还是福利教育,最终的教育目的还是提供人才。目前,大多数民校的确还是致力于提高办学质量,提升学校声望;但想靠办学校来投机倒把的人也不见得少。自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就出现了假小学、假中学、假大学。办学市场不够规范、不够完善,导致民校的办学质量也良莠不齐。
期望理由
有投资总需要讲回报
办教育是可以挣钱的,但还是要坚持福利办学,不以盈利为目的。以盈利为目的办学的就应该按规定向国家缴税。所谓“合理回报”,也就是说办学的盈利应该是建立在良好的办学条件,高素质的师资力量,认真严谨的办学态度的基础上,这样既回报了社会,又挣到了钱。当然,真正的福利办学,还要物尽其用,提防腐败的发生,把盈利用在教育贫乏的地区办学,从小学到中学,一直这样办下去,促进国家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信力建
信孚教育集团董事长
《促法》出台后,湖南省提出公办教育逐步退出学前教育的计划。信力建希望,从这部法律开始,政府对于教育的垄断应该理智收缩,政府只是管教育而不是办教育,政府的角色不能既是办学者又是管理者,同时还是监督者和法规制定者。
□ 变化苗头
法律上名正言顺
六月份有关独立学院政策的出台,让我们看到了比较清晰的教育管理的思路:一只手抓规范,一只手促发展。《促法》的名称也指出了这是一部民办教育的促进法律。《促法》中提出确立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还将确立一系列对民办教育优惠的政策。这些如果能够落到实处,那么政府就很好地执行了它应该承担的为教育服务和管理教育市场的职能,至少法律确定了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应该在同一标准下竞争。
民教现状
民办教育戴着沉重的镣铐独自舞蹈
对于按市场机制运作的民办学校来说,学校是属地管理,注册是在所在区、县注册,办学是两头审批(教育局和民政局),还要接受多家管理,每年来审查的单位多达10家,要盖的公章达17个(今年的最新统计),没有招生的自主权、教材的选用权、课程的设置权、发证权,自主办学是不可能的。审批、督导、评估、管理、审核大权统统在教育局,而教育局本身还负责开办占教育份额90%以上的公立学校,多种职能令教育管理部门身兼运动员、裁判员两职,无法形成公平的社会竞争环境。
现在,政府和社会也都有一个奇怪的认知,如果和某某名校拉上关系,就代表办学有了依托和基础,就是值得信任的,这样的学校审批落实得特别快。近两年的情况的确如此,看起来像政府在鼓励学校与学校之间发生粘连关系一样,这种现象有可能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撇开产权问题不说,单是目前,学校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就是一团糟,公校民校相互渗透,利益相互粘连,利害相互纠结。这不光有损公校品牌的信誉,对于民校的发展来说,也是一个潜在的陷阱。在教育市场化后面,始终脱离不了“行政干预”,教育产业一方面在市场上快步推进,另一方面还要戴着沉重的镣铐舞蹈。
期望理由
办学自主权到位后才能承担社会责任
随着改革逐渐深入,当市场的经营行为逐渐被理顺之后,市场机制的需要和落后的管理机制方面的冲突就愈发显得尖锐。政府的职能不清日益成为矛盾的焦点所在。对于基层来说,把学校的管理权、经营权下放,让权力从学校经营中退出,势在必行,愈发显得重要。
学校应该分权,尤其把资源的分配权、经营权、管理权以及督导评估等各项职能分开,市场可以解决的归于市场,例如评估;该主体的责任就由主体自己承担,例如经营和管理权,这当中包括非常多的内容,例如学校的署名、发证、招生、管理等,学校应该承担起自身的运作,对投资者负责。部分授权带来的自由度可以激发学校管理原有的活力。政府从学校经营中退出,有利于切断经营与部门职权之间的利益纽带,让权力从学校经营活动中退出,从源头上遏制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
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必须到位,包括招生、发证、教材选用、课程、科研、行政和教学管理。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纠正教育管理部门对学校横加干涉的坏毛病,使学校真正承担起民事法律责任。必须承认,学校独立要经过一段痛苦的过渡转折期,然而没有这个过程,学校不可能真正独立,真正成长为对社会发展承担责任的法人主体。
何斌
岭南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应该把民校和民营企业联系起来考虑。民营企业做了20多年,现在几乎占了国民经济的一半,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得到充分肯定的。《促法》出台了,期望民校能像民营企业一样取得真正的法律地位,得到社会的认可。”
□ 变化苗头
招生指标早已放开
民校的招生指标政府早已全面放开;在二级学院的问题上,教育部也已颁布了8号文件,使二级学院的评估和审查有了具体的标准和规定。这些举措都让民校的投资者们看到了曙光。尽管如此,期望的背后还是存在不少阴影。何况,《促法》只是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政府在具体的行为上还缺乏配套的法律细则和施行政策。
民教现状
一些民校有实无名,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促法》虽然出台了,但民校只是在文件上得到认可,并没有取得真正的法律地位。在学校方面,目前只有20多家独立设置的民校是有法人地位的,还有10多所二级学院因没有独立申报,而直接挂在普通高校上。在政府方面,不论是经济上,还是政策上,都重在对公校的扶持,民校难以望其项背。比如,政府支持银行给公校提供贴息贷款和信誉贷款,民校没有这些优惠,只能向股份制银行贷款;公校老师不存在人事编制的问题,而民校老师的人事档案还挂在人才中心,造成民校师资力量积累困难等等。
期望理由
《促法》出台,是政府对民校的一种认可
《促法》的出台说明政府对民校的看法有了突破性的转变,至少在书面上得到了认可。有了这种正确认识和看法的指导,所有的问题都是能够迎刃而解的。关键是要把民校看成是中国教育事业的有益补充,是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它、关心它,那么改变目前的现状就指日可待了。此外,民校自身也要脚踏实地,为社会培养出高素质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使大家对民校的认识得到不断的提升。所谓“你有为,才有位”,也就是这样一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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