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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制订民办培训学校暂行办法
2004年8月3日
 

    太原7月24日电:为了规范开办民办学校的管理制度,日前,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已下发到各有关部门。

  民办培训学校是指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文化教育培训、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但不具备颁发国家学历的民办学校。

  暂行规定要求:民办培训学校应具有法人资格,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其中办学周转资金不少于1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5万元;专职教职工不少于5人;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舍及教学设施,校舍的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学校行政用房及其他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自购图书不少于1000册,其中专业书籍占60%以上,期刊不少于5种;自行筹资建校舍有困难的培训学校,允许租借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他单位的适用场地、用房从事教学活动,但须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并且租期不少于两年。

  此外,培训学校不得租借临时性简易建筑;不得租借危房、厂房、民舍;不得租借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的教学用校舍。学校的名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要确切体现地域,并在名称中加“培训”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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