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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
2004年4月9日
 

    西安4月1日讯 从今天起,陕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全面评估检查所主管的民办学校,规范其招生行为。

  陕西省教育厅要求,各招生学校必须按审批机关审批的规范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刊播、张贴和散发,严禁搞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学校不得把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经营性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办学和招生;不得擅自与国外、境外和国内的普通(成人)高校、军校、中专及其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以其名义进行招生;不得违背学生意愿,强拉生源。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必须公示;未经价格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变更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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